用 AI 做研发,专利怎么保?行政审查与司法口径首次对齐
一、两道规则,回答同一个问题
2026年9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(法发〔2026〕10号)。第14条回应了用 AI 做研发的企业最关心的三件事:能不能拿专利、发明人写谁、说明书要写到什么程度。
自 2026年1月1日 起施行的新修改《专利审查指南》(局令第84号),行政端早已给出同一方向的答案。
二、确权三关
第一关,看方案本身,不看是否用了 AI。 意见第14条: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、解决技术问题、实现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,属专利保护的客体。
第二关,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。 指南4.1.2节:发明人应当是个人(即自然人),请求书不得填写人工智能名称;84号令又补一句,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都要填写并确保真实。
第三关,说明书必须写透。 涉及 AI 模型构建或训练的,要写清必要的模块、层级或连接关系,以及训练必需的具体步骤、参数;涉及具体场景应用的,要写清模型如何与场景结合、输入输出如何设置。
两条但书:方案违法、违背社会公德、损害公共利益,或自然人没有实质贡献的,不授权。
行政与司法口径对照:可专利性、发明人、公开充分三项
三、四类情形对照
| 情形 | 结论 |
|---|---|
| 人主导、AI 辅助完成研发 | 可授权,发明人写自然人 |
| 完全由 AI 生成,人无实质贡献 | 不授权 |
| 人脸识别做商场精准营销 | 违法,不予授权 |
| 说明书不写模型层级与训练参数 | 公开不充分,不予授权 |
四、三个容易踩空的点
一是过程不留痕。 意见第12条要求 AI 开发者主张不侵权时提供训练数据来源、训练过程记录、模型运行模式;企业要证明人作了实质贡献,同样得拿出提示词、参数和人工判断记录。只存结果,确权时无从证明。
二是把 AI 写进发明人。 请求书填人工智能名称会被要求更正,填虚假发明人更是明令禁止。AI 只是工具,署名只能落到人。
三是拿违规数据当卖点。 指南6.1.1节:数据采集、标签管理、规则设置、推荐决策含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内容的,依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不予授权。无人驾驶模型按行人性别、年龄决定撞击谁,就被判为违背公德。
公开充分的三项要件与两个审查示例的相反结论
五、现在就做的四件事
- 盘一遍在研项目,分清 AI 辅助与 AI 主导:前者按常规流程报,后者先补人的实质贡献。
- 建研发留痕:提示词、参数、数据集来源、迭代版本、人工决策记录一并归档。
- 递交前核两件事:发明人是否全为自然人;说明书是否写清模型结构、参数与场景结合。
- AI 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(三) 的落地动作可照搬;技术是藏还是公开,按 核心技术该锁还是该公开 权衡;国家层面部署见 知识产权"十五五"规划。
本文依据:法发〔2026〕10号第12条、第14条;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4号4.1.2节、6.1.1节、6.3.1节、6.3.3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