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理标志专用标志:326家获核准、112家被注销,用标资格怎么守住
一、同一天,两个相反方向的公告
2026年9月15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690号公告,核准326家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,覆盖120个产品;同日第691号公告,注销112家企业的用标注册登记。
一进一出,都发生在同一天。地理标志统一受理、审查、公告、专用标志与监管,"拿到就一劳永逸"的印象得改了。
二、用标资格是动态的,不是注册即终身
先分清两件事:产品保护本身长期有效,但登记被撤销的专有权视为自始不存在;企业的用标资格则是动态的,靠持续合规维持。
谁能用标,354号公告第五条列了四类主体:经核准用标的生产者、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、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,以及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。没进名单就不能用。维持资格的条件同样实在:按标准生产,规范标示,持续使用。
谁有资格用标:四类主体与官方标志的排他性
三、四种情形,结果差在哪
| 情形 | 结果 |
|---|---|
| 两年未在产品上用标 | 限期不改即注销用标登记(80号令第三十一条) |
| 未按对应标准生产 | 停用标资格,限期不改注销(354号公告第九条) |
| 改动标志图案比例色值 | 须用官网矢量图等比缩放(80号令第二十二条) |
| 产地外或不达标品用名称 | 依《商标法》等处理(80号令第三十条) |
四、三个最容易踩空的坑
一是只贴标、不标全要素。 指定位置须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同时使用地理标志名称,标签上还要标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;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那条线还须加注注册号(354号公告第六条)。
二是主体变了不报备。 被注销的112家,原因集中在营业执照或生产许可证注销、吊销,已迁出产地范围,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。这些情形一旦成立,即注销登记并公告(80号令第三十一条)。
三是以为撤销离自己很远。 产品名称演变为通用名称、连续三年未在生产销售中使用该名称、质量特色因自然或人文因素改变难以恢复等情形下,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请求撤销(80号令第二十七条)。
用标资格的生命周期:取得、维持、退出
五、现在就能做的四件事
- 把690号、691号公告的附件名单过一遍,确认自家在进的那侧。
- 核对包装要素: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地理标志名称、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(354号公告第六条)。
- 标志只用官网矢量图,等比缩放,不改图案、比例与色值。
- 建立生产销售台账,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报送用标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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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依据: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》(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,2024年2月1日施行);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);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90号、第691号。